【2021 99号】-【案情:危险驾驶罪】-【结果:决定不起诉】
案 号:穗海检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住广州市海珠区仁和直街26号4楼。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9时3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与其住处楼下的本市海珠区昆仑三街进七间直街北53米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遂饮酒后两次驾驶粤A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址停车场挪动车位。民警到场处置纠纷时发现李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