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69页)。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些经济或者非经济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总是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找准并抓住对方的“软肋”,使得对方感到害怕或者恐惧,以使得自己一方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买方(消费者)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便称要以“曝光”该商品或者卖方(经营者)曾经存在及正在存在的问题,以使得该该商品或者问题为更多的人所知晓,进而影响卖方(经营者)的商誉或者顺利发展,使得卖方因此感到害怕,因而作出满足买方(消费者)较多的赔偿要求。在卖方(经营者)认为自己吃亏后,事后便以敲诈勒索报案,以寻求法律救济。这是较为常见的比较有争议的一类敲诈勒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