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08 2022
    百问通
      刑事犯罪是大多是故意犯罪,而认定故意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行为并造成法益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如果不能认定故意犯罪,在有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过失的情况下,则只能认为是过失犯罪;而没有过失犯罪的,则只能认为是无罪。例如,行为人甲的行为致乙重伤,如果可以证明是故意实施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是故意实施的,但可以认定为过失时,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行为人在客观致人轻伤的,当主观上为故意时,则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如果只能认定为过失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犯罪。即使是在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故意的情况下,还必须认定故意的内容,如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 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法益损害既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故意的内容——对认定其重罪还是轻罪亦或是无罪是极为重要的,是值得我们法律实务工作中重视和认真的探讨的问题。 近日,笔者阅读到一起名为《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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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人们比较一致地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先天不足——由“79刑法”流氓罪这个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来;加之其保护的法益——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抽象化,使得人们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性限制,因而,导致在许多被指控的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中,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以及情节轻重方面都有巨大的争议。说句实在话,笔者本人虽然从业多年,也接触和办理过一些寻衅滋事罪案件,但对该罪的构成,在其心中一直就没有一个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那样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图景来区分罪与非罪。但是,认真阅读了“唐山打人事件”后,好像心中顿时就有了一副寻衅滋事罪的清晰图景,认为此种情形才是一个典型的寻衅滋事罪。 从已经披露的案情(视频及目击者的陈述)来看:6月10日凌晨在一家饭店内,一名男子走到在一墙角边用餐的女...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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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某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甘3027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完某某。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夏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斐、书记员张正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夏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完某某驾驶青BR9744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夏河县王格尔塘镇驶往县城方向。早上7时10分许,行驶至省道312线14公里加75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载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死亡,驾驶人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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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陕0326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窦建利,又名豆某。审理经过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县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建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有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5日17时35分,被告人窦建利驾驶陕C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眉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宝中线十字处向东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陕CXXX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窦建利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窦建利及其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金已给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视频、证人证言、...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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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某1、藏某2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9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某2。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晓峰。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原锐,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盖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7016747537。  负责人刘真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陈浩铭,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2)Z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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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民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冀028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张大民。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民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民及被害单位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大民在担任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22040元归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张大民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1000元,其他资金至今未归还。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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