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民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冀028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张大民。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民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民及被害单位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大民在担任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22040元归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张大民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1000元,其他资金至今未归还。 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