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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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士芬挪用资金罪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67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士芬于  2015年10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1891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被告人王士芬于2016年11月23日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王士芬存放赃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士芬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士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士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芬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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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醒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09民终29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醒。被告人汤醒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醒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汤醒在苏州市常富隆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货款不上缴公司,挪用该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及生活消费等,至今无法归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汤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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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青重字第002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被逮捕,201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穆××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及其辩护人屈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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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4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勇超。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原劲。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锦山。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彪。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2,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嘉晋。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1,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容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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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明亮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4刑初719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明亮。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明亮犯非法经营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明亮及其辩护人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4月底,为获取非法利益,黄勇超、许嘉晋、赖原劲、何锦山(均已起诉)等人在无《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共同为赌博网站等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018年年初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何明亮为获取非法利...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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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旭春、周林弟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09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旭春。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非fa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1月20日被传唤),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9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林弟。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1月28日被传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犯非fa经营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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