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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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与案外人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或者借名持股关系,并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一、相关案例 (一)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日月传播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1)粤01民终29794号 本院认为,退一步讲,即便老龄委是日月传播挂名股东,未尽到股东出资义务。但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并没对显名股东或者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双方对老龄委出资及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老龄委作为日月传播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应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综上,老龄委主张对日月传播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得到支持,现老龄委已经改制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并将相关财务、国有资产等一并移交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老龄办管理,故老龄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日月传播行使股东知情权。 (二)王佳玲、广州市力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1)粤0114民...
  • 08-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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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一、“N+1”真实定义是什么? “N”指经济补偿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则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但是这里排除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愿意额外支付+1,+2,+3...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本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是单位为了与员工尽快促成协议,额外支付的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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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丹、章秀红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2)新40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丹,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秀红,女,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犁港森家俬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邹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邹丹因与被上诉人章秀红、伊犁港森家俬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刚,被上诉人章秀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港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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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1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159D。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汉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一,该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6968L。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6835XP。  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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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1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高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茂佩(MaoPeiCui)。  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立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点公司)、潘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秦...
  • 03-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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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应否受限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认定表决权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案例索引:《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298号】   争议焦点:瑕疵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原判决认定大众报业实际增资、古韵公司没有实际增资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3月6日,半岛书院形成增资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其中大众报业增资4590万元,古韵公司增资4410万元。同日,半岛书院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足该资本。对于该增资决议,双方履行情况如下: 首先,大众报业履行增资情况。大众报业存在两次增资行为:一是履行自身4590万元的增资义务。2016年9月21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半岛书院出资1590万元;2015年11月2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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