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的建工合同纠纷案(附实务要点)

发布于: 2022-07-28 09:26
2010年8月4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六局)中标了内黄县人民医院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双方据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六局承建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承保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装饰等工程,合同工期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合同价款为46431576.61元。2011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结算按已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涉及变更、招标清单中漏算和漏项工程量、新增及核减工程量据实计入合同总价,并按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在施工中进行支付。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为30mm厚挤塑板,工程量清单注明材料为60mm厚聚苯乙烯板,实际施工是按照图纸设计以30mm厚挤塑板进行的施工。2013年6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一份,就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时间及工程决算、评审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3年10月8日,中建六局向内黄县人民医院提交了竣工报告。2013年11月27日,内黄县人民医院通过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且该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上述工程竣工后,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内黄县人民医院委托濮阳市诚德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决算资料审核,审核结论为:“报审总金额78555950.29元;审定总金额:64819416.1元,审减金额13736534.19元”。审减金额主要集中在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为30mm厚挤塑板,工程量清单注明材料为60mm厚聚苯乙烯板,实际施工是按照图纸设计以30mm厚挤塑板进行的施工。价格由工程量清单上每平方793.79元,核定为每平方77.33元。内黄县人民医院对此结论表示认可,中建六局对此结论不予认可,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2016年3月1日,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交由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争议焦点
根据中建六局陈述及内黄县人民医院答辩,仲裁庭归纳双方对本案工程造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为30mm厚挤塑板,工程量清单注明材料为60mm厚聚苯乙烯板,实际施工是按照图纸设计以30mm厚挤塑板进行的施工,在此情况下,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时,是否应对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组价?
仲裁结论
仲裁庭认为:中建六局所实际施工使用的材料规格是与该工程施工图纸完全一致的,虽然该材料及规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不一致,但最终使用上述材料已经得到了内黄县人民医院及监理等单位的许可和同意。同时,内黄县人民医院委托的监理单位在2011年6月21日代表内黄县人民医院项目部发给中建六局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说明: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原设计施工图纸和所报外墙保温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设计的挤塑板与工程量清单上的聚苯乙烯板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变化不大,不再调整,执行原投标报价。最后,考虑到本案涉案工程系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进行报价并中标。因此,仲裁庭认为对上述双方争议的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即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本案争议工程的造价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据此,仲裁庭依法确认在仲裁程序中委托河南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四方建鉴(2017)010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作为鉴定标准(固定单价、新增变更重新组价方法),工程总价68739913.62元为本案涉案工程总价,除去已经支付的款项,安阳仲裁委员会(2016)安仲裁字第97号裁决书裁决:内黄县人民医院支付中建六局工程款9859913.62元。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下发后,内黄县人民医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豫05民特2号裁定书,驳回内黄县人民医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内黄县人民医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要理由是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21日的工作联系单是伪造的,并提供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1年6月21日工作联系单系复印件,没有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豫05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安阳仲裁委员会(2016)安仲裁字第97号裁决。
中院一审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不予执行安阳仲裁委员会(2016)安仲裁字第97号裁决的结论后,中建六局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内黄县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等诉讼请求。经过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上述焦点问题上,法院认为:关于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及工程总价款问题。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综合单价为806.34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60mm厚聚苯烯板综合单价为793.79元,施工过程中,应内黄县人民医院要求,保温隔热墙材料由60mm厚聚苯烯板更换为30mm厚挤塑板,关于材料更换工程价款是否应进行调整及如何调整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内黄县人民医院委托诚德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出具审核报告显示:保温隔热墙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77.3元,合价119,9017.12元,并因工程量调整,核减20,9474.52元,与内黄县人民医院该部分工程招标控制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投标价1230,7872.71元差别巨大,经本院咨询专业鉴定机构及定额站意见,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外墙保温项目综合单价为每平方80元左右,诚德公司据实进行计算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备客观性,诚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应予以采信,即工程总价款为:6481,9416.1元。(2020豫0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
高院二审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建六局以涉案工程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外墙保温工程造价,即每平方793.79元计算。内黄县人民医院则以一审对支付利息的本金和期间有错误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高院审理,高院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项工程市场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内黄县人民医院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与市场价不符,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该部分造价亦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不应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诚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据
此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中建六局认为涉案工程招投标系采取不平衡报价法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与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9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中建六局的上诉请求。关于一审判决对工程款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一审计算错误,应该改判,部分支持了内黄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再 审
二审判决生效后,中建六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形成(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中建六局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其再审观点。驳回中建六局的再审申请。
办案小结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财政评审的,当事人对财政评审结果不服,具备鉴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另走鉴定评估程序;
2、撤销仲裁裁决相当艰难,但是要坚持不懈的在任何一个程序中,抓住疑点,有针对性的提出申请;
3、对串通投标及违背招投标法原则的可疑行为,法院不会支持,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
4、形式上由一方委托的鉴定,事实上另外一方也进行了参与,该鉴定结论不能一概而论为单方鉴定,符合事实和准则的,可以采信;

5、在多种鉴定结论存在的情况下,最初的鉴定结论,法院采纳的几率会高于延后进行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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