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陕0326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窦建利,又名豆某。审理经过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县检刑诉〔20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建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有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5日17时35分,被告人窦建利驾驶陕CXXX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眉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宝中线十字处向东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陕CXXX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窦建利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窦建利及其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金已给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视频、证人证言、...
藏某1、藏某2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91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藏某2。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晓峰。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原锐,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盖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7016747537。 负责人刘真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陈浩铭,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X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22)Z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