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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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UTHINGOC、张宽伟等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1522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VUTHINGOC,中文名:胡小荣,越南籍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高永春,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宽伟,又名“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徐云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2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荣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永春、被告人张宽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云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
  • 06-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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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闽08刑终79号   抗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某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简某1。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1、简某1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  息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803刑初364号刑事判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某1及其辩护人沈红、原审被告人简某1及其辩护人陈梅珍到庭参加诉讼...
  • 05-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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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号  一审:(2017)湘1021行初207号;二审:(2018)湘10行终44号 【案情】 原告: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系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策仁系母子关系,刘光秀与张文平系母女关系。刘光秀现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S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文平构成工伤。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经核算为103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140元,共计58440元。2017年9月2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支付张文平的丧葬补助...
  • 05-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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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
  • 05-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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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刘其财与刘建忠、郑光荣、杨巧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申7699号】 ♢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案外人或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有关诉争股权的审理和确认,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对于刘其财是否通过受让行为取得案涉股权的所有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重点应当审查在前案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诉争股权时,案涉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商档案中是否登记在刘其财名下。 现刘其财所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虽然显示案涉股权于2014年6月6日发生变更,但未能体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案涉股权的权属状态。而刘其财所举示的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初677号生效民事判决同样不足以支持其所提主张。因此,刘其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案涉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 05-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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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并未就职工对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第16条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认定。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 2.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作适度从宽解释,不能要求“纯洁的受害人”,即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刘伟父亲。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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