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0 2022
    百问通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金兰商初字第480号 当事人   原告翁惠英。  委托代理人蔡昌熙。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  被告徐国仙。  被告叶荣方。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审理经过   原告翁惠英与被告徐国仙、叶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被告徐国仙、被告叶荣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翁惠英诉称,2013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只是临时周转一下,很快就会归还。但直至同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只归还了10万元,余款5万元未再归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夫,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证、离婚登...
  • 05-30 2022
    百问通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2民初4687号   原告:毛天花。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骆春燕,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序银。  被告:张国英。  委托代理人:张淑英。  被告: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序银,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傅承统。  第三人:吴祖晓。  第三人:张灿华。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  原告毛天花与被告王序银、张国英、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原告毛天花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金义商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告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毛天花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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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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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青重字第002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被逮捕,2013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穆××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及其辩护人屈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
  • 05-30 2022
    百问通
    张信泽与张晓一挪用资金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信泽。  委托代理人:何其刚,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一。  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林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凤臣。  一审被告: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经销处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信泽、再审申请人周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一及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蒋凤臣、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东电经销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36...
  •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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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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