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豫1522刑初612号】-【案情:被告人合谋介绍越南新娘并从中获利】-【介绍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VUTHINGOC、张宽伟等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522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VUTHINGOC,中文名:胡小荣,越南籍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高永春,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宽伟,又名“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徐云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2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荣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永春、被告人张宽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云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接受当地村民殷久功和钱某的请托,合谋为其介绍“越南新娘”从中获利。后由胡小荣通过微信联系自称为越南女子的嫌疑人“李小丽”(微信昵称为“一生平安”),该嫌疑人声称可以介绍越南新娘,并承诺事成给予一名妇女好处费一万元。2019年11月25日,李小丽带其哥哥“李小龙”及两名女子来到光山县张宽伟殷棚乡家中;26日,张宽伟联系钱某和殷久功前来家里商谈,因李小丽等人要价过高双方未谈拢。2019年11月27日7时许,张宽伟打电话告知殷久功越南人已经离开,钱某和殷久功遂要来李小丽联系电话,于当天下午赶往罗山银利宾馆,当场分别支付给对方现金六万元后,各领一名女子回家。12月1日19时许,两名女子在殷仁华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在殷仁华支付钱款时趁机离开。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农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钱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宽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小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宽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胡小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胡小荣犯拐卖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宽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接受当地村民殷久功和钱某的请托,合谋为其介绍“越南新娘”从中获利。后由胡小荣通过微信联系自称为越南女子的嫌疑人“李小丽”(微信昵称为“一生平安”),该嫌疑人声称可以介绍越南新娘,并承诺事成给予一名妇女好处费一万元。2019年11月25日,李小丽带其哥哥“李小龙”及两名女子来到光山县张宽伟殷棚乡家中;26日,张宽伟联系钱某和殷久功前来家里商谈,因李小丽等人要价过高双方未谈拢。2019年11月27日7时许,张宽伟打电话告知殷久功越南人已经离开,钱某和殷久功遂要来李小丽联系电话,于当天下午赶往罗山银利宾馆,当场分别支付给对方现金六万元后,各领一名女子回家。12月1日19时许,两名女子在殷仁华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在殷仁华支付钱款时趁机离开。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证人农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钱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小荣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宽伟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小荣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宽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人和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从轻处罚的建议和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胡小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宽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小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宽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陈梦扬
人民陪审员 陈海山
人民陪审员 卢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