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1 2022
    百问通
    关键词 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  裁判要点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类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2.行为人利用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事实影响力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定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财物,形成交易对价的,对行为人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388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曾担任A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和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等职务,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银行业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以...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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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要注重审核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更要严加审查,要特别注意观察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在发现疑点后,要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固定关键证据。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有力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案情与裁判  陈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陈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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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杨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扬州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出资组织此次盗墓,被告人尚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盗墓,其他被告人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盗墓。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10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某、尚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10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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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罗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地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有意向炒股的股民(潜在被害人)并拉进微信聊天群,按照预设的诈骗话术发送信息、开设直播平台,由诈骗集团成员在微信群内扮演“老师”讲授股票知识、扮演“股民”虚构投资获利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诈骗集团控制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核查钱款到账情况,并通过地下钱庄将钱款非法占有。为隐瞒真相,后台服务部门根据被害人汇款情况将对应数据录入虚假平台,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已注入自己在投资平台上的账户;根据被害人的提款申请,后台服务部门还会视情返还少量款项。待被害人大量投进钱款后,由技术部门调整虚假投资平台的参数,制造行情下跌、被害人在平台的钱款全部亏损的假象,让...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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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指导案例144号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行凶/宣告无罪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基本案情】   张那木拉与其兄张某1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打工。2016年1月11日,张某1与案外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那木拉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那木拉听说周某强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鱼塘老板牛某找到周某强,请周某强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强应允。3月10日,张那木拉在交警队处理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恰巧周某强给张那木拉打来...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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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欧阳俊。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祺,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卫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跃华。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7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娄双检刑诉[202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俊、贺卫祥、李长庚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跃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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