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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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与煤层气...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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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1申请认定许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民法典》首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22民特1号     申请人:许某1。  被申请人:许某2。  法定代理人:尤某(系被申请人许某2的母亲)。  申请人许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许某1称,诉讼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许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许某1为被申请人许某2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许某1与被申请人许某2系父子关系。2017年,被申请人许某2生病,被误诊为抑郁症在医院进行治疗,被申请人许某2的妻子李伟觉得被申请人的病情并无好转,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在贺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许某2一直与其父母亲一起生活,病情越来越严重。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许某2在北京宣武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认知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生活起居不能自理。2019年9月29日,经贺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系统脑萎缩,小脑积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不具...
  • 03-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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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胡一刀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谢逊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情: 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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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刘彩丽诉英德市政府等行政复议案【(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裁判要旨: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英德市人社局认定梁锦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科,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东,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文,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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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瑞公司)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瑞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结...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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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1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159D。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汉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一,该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6968L。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6835XP。  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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