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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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文成与中山市古镇家饰家灯饰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家饰家灯饰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民安路某某之四。  经营者:王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红,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文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家饰家灯饰配件厂(以下简称家饰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文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被上诉人家饰家厂的经营者王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陈东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文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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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洪阅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10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郝洪阅,曾用名郝某,男性。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2、王某5,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洪阅及其辩护人崔某2、王某...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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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丽、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99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艳丽与被上诉人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艳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宋占权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8月20日,上诉人与宋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81,585元(首付:161,5...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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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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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1、关于法律关系一节,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上诉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上诉人。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中亦能体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因上诉人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被上诉人在2018年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本院酌定对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 【裁判文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4民终3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珏,抚顺市新抚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
  • 03-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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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胡一刀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谢逊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情: 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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