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4 2022
    百问通
    白云河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吉0105刑初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白云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9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审理经过  被告人白云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一部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河犯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姜长建、检察官助理张慧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云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河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并欲杀害被害人孙某,遂于202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用私下配置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三条与公平路交汇处的家中...
  • 03-14 2022
    百问通
    许某1申请认定许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民法典》首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22民特1号     申请人:许某1。  被申请人:许某2。  法定代理人:尤某(系被申请人许某2的母亲)。  申请人许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许某1称,诉讼请求:1.宣告被申请人许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许某1为被申请人许某2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许某1与被申请人许某2系父子关系。2017年,被申请人许某2生病,被误诊为抑郁症在医院进行治疗,被申请人许某2的妻子李伟觉得被申请人的病情并无好转,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在贺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许某2一直与其父母亲一起生活,病情越来越严重。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许某2在北京宣武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认知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生活起居不能自理。2019年9月29日,经贺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系统脑萎缩,小脑积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不具...
  • 03-14 2022
    百问通
    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川0503行初2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某某商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UMHG7F。  法定代表人李京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栋栋,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008366162N。  法定代表人易祖奇,局长。  出庭负责人肖桥远,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某某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X0X1XJ。  法定代表人同朝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  委托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厦公司)不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关于第二医教园区人才公...
  • 03-14 2022
    百问通
    邹丹、章秀红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2)新40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丹,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秀红,女,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犁港森家俬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邹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邹丹因与被上诉人章秀红、伊犁港森家俬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刚,被上诉人章秀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港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 03-14 2022
    百问通
    县农业农村局与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教育局后院。  负责人:张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丞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安县农业农村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庆安县农业农...
  • 03-14 2022
    百问通
    石红伟、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7民终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红伟与被上诉人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石红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经营损失数额的证据,是上诉人的月均经营纯收入,被上诉人并未否认此数额,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应当采纳。二、上诉人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经营损失中关于工人工资的损失,上诉人未能经营期间仍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赔偿。三、即便是根据行业收入,洗车行一天的净盈利也要在300-50...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