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9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一方有背离诚信原则的故意,客观上要求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首先,当事人为离婚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已与丈夫分开居住多时,客观上并不处于危困状态,也不应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故本案并不具备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协商成立合同关系,期间双方多数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展工作,并无越权代理行为发生。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误导等行为,即无据证明律师存在背离诚信的主观故意。 第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
  • 03-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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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2)新40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112号伊犁州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李开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维松,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赟,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武,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建筑公司)因与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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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2138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7日,本院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后本院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庭审中途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和解二个月,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母亲杨香花于1993年经周凤江、周桂芬夫妇介绍,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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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刘彩丽诉英德市政府等行政复议案【(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裁判要旨: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英德市人社局认定梁锦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科,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东,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文,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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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瑞公司)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瑞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结...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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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1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159D。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汉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一,该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6968L。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6835XP。  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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