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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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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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4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勇超。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原劲。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锦山。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彪。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2,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嘉晋。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1,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容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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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明亮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604刑初719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明亮。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明亮犯非法经营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明亮及其辩护人高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4月底,为获取非法利益,黄勇超、许嘉晋、赖原劲、何锦山(均已起诉)等人在无《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工负责,共同为赌博网站等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018年年初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何明亮为获取非法利...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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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旭春、周林弟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09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旭春。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7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非fa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1月20日被传唤),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9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林弟。因涉嫌犯非fa经营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1月28日被传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犯非fa经营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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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辽0404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甲。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3,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6,系辽宁久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
  • 05-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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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维胜、曾维东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维胜。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维东。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某,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21〕20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维胜、曾维东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维胜、被告人曾维东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伟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维胜(外号“眼镜”)、曾维东(外号“阿东”)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管理运输烟草事务。2021年1月3日晚,杨某、张某在被告人曾维胜、曾维东的指示下,分别驾驶粤S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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