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规则一: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部分,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4 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部分属于法定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的规定。 裁判规则二: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应支持。 裁判规则三: 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动者主张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四: 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反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五: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以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太低为由...
  • 09-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11号院1号楼2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26号。 负责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太康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嘉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31号楼东1单元6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功。 原审被...
  • 09-13 2022
    百问通
    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 1969年12月,慕容博应征入伍。慕容博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 1975年3月慕容博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后调入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职工。 慕容博《入团申请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安置落户介绍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 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人社厅相关部门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 2014年4月28日,慕容博接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通知。 慕容博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
  • 09-09 2022
    百问通
    一、写在前面 中国系典型的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重视情面,牵涉到借钱、借名代持等事情,往往就是口头说一下,很难“亲兄弟,明算账”写个书面文件。   笔者遇到的咨询中,也经常遇到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借名买房或借名代持股份不留书面文件。   如果出现纠纷,如何证明代持意思?   二、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相关的法律规定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
  • 09-09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户,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
  • 09-0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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