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6 2022
    百问通
    069.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问:甲(出卖人)和乙(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乙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现甲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甲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结合合同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
  • 08-26 2022
    百问通
    明明借款已经还清 出借人却还拿着借条 “投机取巧”来法院起诉 识破这一伎俩的法院 会如何判决呢?   案 情 简 介 2008年8月,许某做工程的儿子资金存在缺口,许某便为其四处筹钱。通过中介,许某认识了唐某,以较高的利息从唐某处先后两次共借款人民币7万元,每次借款许某都出具了借条。   2009年1月至4月间,许某陆续向唐某归还了6万元,由于双方是现金结算,许某每次还款时都要求唐某向其出具收条。   2009年11月,许某联系唐某,在车上将15000元现金还给了唐某,唐某出具了收条,并当场还给许某两张借条,以示欠款的本息全部还清。但实际上,唐某并未将借条原件交还给许某,这也为他之后做出的荒唐之举埋下伏笔。   一晃十多年过去,唐某的经济状况不如往日。2020年的一天,唐某偶然碰到许某,想起自己十年前曾借过钱给他,且借条原件还在自己手里,就想以利息未还清的名义再向许某索要钱款。这样的借口当然遭到许某的拒绝,但唐某却财迷心窍,反而利用自己手里的借条原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加变本加厉地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向其归还借...
  • 08-26 2022
    百问通
    最高院案例裁判观点及会议纪要观点 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印章不真实不等于协议无效   一、最高院: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二、最高院:用“私刻公章”签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三、最高院:加盖真(假)公章的法律后果及举证责任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四、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最高院: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裁判要旨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
  • 08-26 2022
    百问通
    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
  • 08-25 2022
    百问通
    林仙儿,女,1965年5月6日出生,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2001年11月23日入职,2009年9月起,公司为林仙儿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5月6日,林仙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左右。   2017年2月4日,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行终止。林仙儿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以林仙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林仙儿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其虽然2015年5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也没有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2月5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85000元。   一审法院: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仙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审认为,企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至期,双方在合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合同,亦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属于退休后返聘的,双方仅存在劳务...
  • 08-25 2022
    百问通
    1.《公司法》第6条第2款【公司设立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民法典》第58条【法人成立】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公司法》第3条第2款【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63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83条第2款【营利法人人格否认】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13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