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5 2022
    百问通
    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究竟是否应当赔偿?   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都仅仅规定了...
  • 08-24 2022
    百问通
    蔡一坤系某建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蔡一坤根据甲方的需要,从事专业职能类相关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个人能力对乙方的岗位、职级、权责及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甲方单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岗位调整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岗位变更书面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岗工作,未按时到岗位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按旷工一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蔡一坤在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岗。 2021年6月30日,公司向蔡一坤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将蔡一坤调至中南大区-长沙金隅桃源项目部-工程岗位工作,调岗后薪酬福利标准暂维持不变,具体工作内容由调入部门安排,以上调动于2021年7月1日生效,要求蔡一坤于当日上午8:30分前至调入部门报到。 蔡一坤向公司回复称因调动后的岗位与目前偏差较大,不同意调动,而是继续在原岗位自行打卡。 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4日期间,蔡一坤未按要求到新部门上班。 2021年...
  • 08-24 2022
    百问通
    到法院打官司(诉讼),是当事人之间解决彼此纠纷的最后途径。打官司除了首先要知晓和谁打官司——有明确被告外,还必须进一步明确要解决自己和被告之间的什么纠纷或者要求被告承担什么具体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笔者长期从事律师执业对诉讼实务工作的了解和观察,有不少是属于原告本来是可以胜诉的案件,最后就是由于诉讼请求选择的不当或者是诉讼请求与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匹配而导致了败诉的。即由于诉讼请求的提出或者说选择的错误,从而使有理的官司也败诉了。 一、本是合同纠纷却诉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败诉 2021年10月份,王某(女,45岁)与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洽谈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约定中介公司负责将王某一套65平方米的二居室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王某在与买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3日内向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中介服务费。双方的中介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由中介公司保管,房屋出卖后,由中介公司支付给买方。中介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向中介公司交付...
  • 08-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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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1、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对方当事人向代收人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 2、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农商行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农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16号外滩1号2号楼138铺、3号...
  • 08-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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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于2010年3月5日入职中某银行广州分行,自入职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对公客户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见习客户经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公司客户经理,之后调整到分行战略客户部任职产品经理(战略客户部产品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公司客户经理职级相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   2019年3月26日,公司发出《工作调动单》,将李刚调整到广州分行凤凰城支行从事公司客户经理岗并要求李刚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李刚在2019年3月29日回复公司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   之后公司分别在2019年4月4日、9日、19日多次通知李刚前往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并表示李刚职级待遇不变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补贴和六个月的适应期;李刚亦均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并实际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   2019年4月23日,公司以李刚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与李刚的劳动关系。李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362.42元。   2019年5月30日,李刚申请仲...
  • 08-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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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夏天多地持续高温,部分城市最高气温甚至超过40℃。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从事高温作业的,可以依法领取高温津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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