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1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某啤酒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火灾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80万元,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保费为198000元,由啤酒厂在每季度的前三个工作日交纳,合同约定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啤酒厂此后实际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纳保费,分别于2018年7月8日和10月23日经保险人催促交纳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均予以接受并出具了相应的单据。2019年1月10日凌晨,啤酒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90万余元。10日上午啤酒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欲交纳第三季度的保险费49500元,保险公司以啤酒厂交纳第三季度的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为由,拒绝接受保险费和承担责任,啤酒厂遂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梳理: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恢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主张继续交纳保险费并恢复合同效力的,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双方在...
  • 08-10 2022
    百问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
  • 08-10 2022
    百问通
    2022年5月10日,陕西省司法厅公开了六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有两名律师因被判构成虚假诉讼罪吊销律师执业证,令人唏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付涛,男,身份证号620102198002041130,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010508345。户籍地陕西西安长安区马王街道曹寨村北街164号附2号。 经查,付涛于2020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2021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刑终34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机关认为,付涛因犯虚假诉讼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付涛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
  • 08-10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孙晶与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京02民终16599号】 ♢ 裁判要旨:孙晶曾与毛建明建立恋爱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此间双方往来款项包含赠与、临时帮助款及借款并存的可能性,毛建明于2020年5月4日即出具了涉案100万元的欠条,该金额与双方之间款项往来变化不能对应,孙晶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存在借贷及还款合意。 毛建明提交录音证据证实,其是应孙晶的要求出具100万元欠条,目的是给孙晶感情上的保障,并不是基于真实存在的债务,故孙晶据此主张还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6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晶,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强,北京方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明,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孙晶因与上诉人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08-10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李某与刘某存在100万元借款关系。因债务人刘某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即因病去世。李某遂以前诉被告刘某之子刘某某(继承人)、妻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王某对刘某所欠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刘某某、王某以同一债权已经法院审理和判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抗辩,请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不同观点    甲说:形式当事人说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没有必然联系,其首要功能是解决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应当主形式当事人...
  • 08-0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故上诉人主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定并不不当。   裁判文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1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JG有限公司长风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   上诉人山西JG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8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JG有限公司长风店上诉请求:1、撤销(2021)晋0105民初8073号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