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1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
  • 07-0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武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士奇 一审被告:陶慧君 一审被告:罗利钢 再审申请人陈武平因与被申请人罗士奇及一审被告陶慧君、罗利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武平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
  • 07-05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第184条关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人们称为“好人法”,其目的是减轻实施救助者的注意义务即法律责任,从而促使和鼓励人们放心而无忧地去见义勇为、救助危难。该制度自2017年《民法总则》设立以来,经过五年多来的宣传实施,该项制度的良好作用逐步显现。但在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有一些,其中较多的是对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救助行为”问题。例如,最近因一位村民受伤送到医院救助,同村的村委主任签字手术,因其手术结果不理想,被救助的村民要求该村委主任赔偿的纠纷即是一个典型。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的一名农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伤情严重,被送到医院后在手术前需要由家属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在无法联系到家人的情况下,在现场的村委会主任杜某主动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名字。但郭某在其后手术和治疗的结果不好,遗留了偏瘫残疾后遗症。郭某先是以医院在手术中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就诊的...
  • 07-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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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案例索引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 争议焦点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属性应该如何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经审查,国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经鉴定,“3.20《承诺书》”及“4.2《证明》”上出现与诚信公司、国丰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备案印章。国丰公司印章被伪造的事实虽然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国丰公司主张&l...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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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section data-autoskip="1">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裁判要旨】</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ldquo;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dquo;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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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款自《公司法》于2005年修正以来未发生变化。《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并非新的司法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旨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定不涉及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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