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杨喆律师</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股东纠纷、企业改制、企业法律顾问。</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写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投票通过。</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未通知小股东增资事宜,小股东可以侵犯增资优先权诉请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类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问题一:人民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同严守,鼓励交易。积极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严格审查合同解除、变更条件及违约责任免除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害守约方利益。对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应促成当事人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交易的稳定性。 二、公平公正,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
法言俗语 婚姻还可以撤销?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及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自然人的结婚自由权利,尊重其意愿,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 以案释法 案例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还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因受初某威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了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明确对无证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X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承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杜X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承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杜X华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传票、起诉状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应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对被追加的单位而言,这个条款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一、允许一审中追加诉讼主体的理由 针对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主体或者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重新提起仲裁,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直接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重要表现。司法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体现程序公正价值。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