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了: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发布于: 2022-03-11 12:28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微信联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的,如果违反规定,法律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如何正确地理解这个法律规定呢?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藏民申11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作为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2018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就职,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0元,转正后工资12,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19年12月,因申请人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可以主张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两倍工资,故,原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以月工资12,000元标准计算的双倍工资132,000元,未见不妥,申请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应当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之内。但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无须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豫民申876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曹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入职群杰公司工作,从事代理记账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群杰公司应当向曹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11个月的二倍工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自2019年10月24日后,曹艳芳与群杰公司之间已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曹艳芳再主张群杰公司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3、合法用工单位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予以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那么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更应予以双倍工资的处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鄂28民终71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恩施州众鑫装饰咸丰分公司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于非法用工,法律对合法用工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就给予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那么对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更应给予同样的处罚,否则会破坏法律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故赵红武、武启东、赵君应向罗词义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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