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人们比较一致地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先天不足——由“79刑法”流氓罪这个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来;加之其保护的法益——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的抽象化,使得人们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性限制,因而,导致在许多被指控的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中,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以及情节轻重方面都有巨大的争议。说句实在话,笔者本人虽然从业多年,也接触和办理过一些寻衅滋事罪案件,但对该罪的构成,在其心中一直就没有一个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那样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图景来区分罪与非罪。但是,认真阅读了“唐山打人事件”后,好像心中顿时就有了一副寻衅滋事罪的清晰图景,认为此种情形才是一个典型的寻衅滋事罪。 从已经披露的案情(视频及目击者的陈述)来看:6月10日凌晨在一家饭店内,一名男子走到在一墙角边用餐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