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5
    百问通
    近日,题为《斯伟江:上千车牌死里复活,数十律师掉入“陷阱”》的文章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主因是一当事人李学良(化名),系一二手车交易商,在不经意间,李学良发现了一个上海车牌的藏宝洞“密码”,发现致富捷径,通过诉讼来转让车牌获利,最终将数十个律师,带进了几百上千个虚假诉讼案中。 文章最后给出一个灵魂拷问:“希望律师能常常警醒,警惕不正常的现象,宁可谨慎一点,多走一里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虑,律师执业安全的边界在哪里?做到如何谨慎才算不明知?也希望律协等机构能积极出面维权。人生很难说,一直朝南坐,终归也有需要别人来定你安全界限的时候,这时候,大概你会希望对方有一颗同情理解的心。法乃良善之术,执法人员也希望如是!”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在这个问题没有彻底清晰的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风险? 我们节选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单玉成律师一文《律师如何防范陷入虚假诉讼风险》中的部分内容...
  • 2022-07-25
    百问通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债务人很多时候对债权人的转让提出异议,认为债权转让存在虚假成份,其实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不存在转让的基础,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必须以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支付对价行为呢? 一、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存在是转让的前提,如果债权是无效的、违法的,或者已被消灭而不复存在的债权就不得实行转让...
  • 2022-07-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
  • 2022-07-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该规定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原告:杨君,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8号楼27层270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 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凯宾斯基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南路181号聚林世纪城11栋25层附287号。 法定代表人:蒲克勋。 被...
  • 2022-07-22
    百问通
    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
  • 2022-07-22
    百问通
    7月20日,何智娟律师因为法院还有78张光盘和2本纸质卷,没让律师阅卷,何律师要求阅卷后,才能辩护,就被法官赶出法庭。事发河南宁陵法院。为此发了一个长长的微信朋友圈,如下: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丁海洋: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要求阅卷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要求,律师不阅卷或阅卷不完整,如何进行质证、辩护? 从《律师法》的角度看,律师没有充分阅卷就出庭辩护与“勤勉尽责”的义务要求相悖,将面临执业风险。因要求休庭阅卷而被驱逐出法庭,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当下,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经过法学院的专业训练,实践中能做出如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举动,这不是法学教育的过错,而是时代的悲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如何,最好的指标是看这个国家如何对待那些犯了罪的人。而现在,连律师都有这等遭遇,那被告的命运岂不是更悲惨!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吸收进来,可如今的司法,似乎重新回到了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模式,律师的执业权利频频被侵犯,控辩平衡被严重破坏,长此下去...
  • 2022-07-21
    百问通
    最新消息: 因律师黄码无法进入法院大楼参加庭审,案件被法官按撤诉处理,引起了广大律师以及法律人的议论。 今日下午16时(7月17日),当事法院通过官方微博作出了回应,如下: 宋岩律师反映因“黄码”无法正常出庭参加诉讼,我院按撤诉处理确有不妥,现已依法予以纠正。我院已暂停相关人员职务,并向当事律师致歉。 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在全力保障案件审理效率的催促下,尤其在发生一些突发状况时,依法按程序审理往往容易被忽视。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程序违法不仅造成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也使“实体公正”失去了根本保障,甚至酿成错案。 微博网友就此评论: @姜桢祥:本应该让当事人和律师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光明的地方,却发生这种践踏法治和不讲基本人文情怀的事件,令人唏嘘和感叹!这个涉事法官确实太任性,这是典型的给法院制造负能量,希望依法依规处理! @张新年律师:及时处理,深圳速度。需要指出一点,贵院把受害人宋律师的名字都抖出来了,为什么...
  • 2022-07-21
    百问通
    为了多收8000元律师费 律所与原告合谋坑被告 为要回这笔虚构的律师费 律所还向法院起诉原告 法官明察秋毫 双方各被罚8万和5万!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被告也及时履行了这笔费用。 还有“案中案”? 眼看已经案结事了,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处理结果 该律所及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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