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一部分由公安机关实施又如何? 笔者认为,将一部分司法拘留尤其是执行中的司法拘留交公安机关实施有其合理性: 首先,符合“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 其次,具有可行性——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司法拘留的警力优势,具有查找被拘留人的优势。 实施拘留必然需要足够的警力,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优势极为明显。据媒体报道,截止2016年,全国法院的法警仅有3.4万人。虽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加强法警队伍建设,但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法警数量预计不超过5万人。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2022年5月7日在公安部线上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公安机关取得了基本级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约有190万人。 实施司法拘留的前提是查找到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具有查找被拘留人的优势。 (一)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更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作为专门的治安管理单位,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近年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