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防范陷入虚假诉讼风险?如醍醐灌顶的3点实操建议
近日,题为《斯伟江:上千车牌死里复活,数十律师掉入“陷阱”》的文章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主因是一当事人李学良(化名),系一二手车交易商,在不经意间,李学良发现了一个上海车牌的藏宝洞“密码”,发现致富捷径,通过诉讼来转让车牌获利,最终将数十个律师,带进了几百上千个虚假诉讼案中。
文章最后给出一个灵魂拷问:“希望律师能常常警醒,警惕不正常的现象,宁可谨慎一点,多走一里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考虑,律师执业安全的边界在哪里?做到如何谨慎才算不明知?也希望律协等机构能积极出面维权。人生很难说,一直朝南坐,终归也有需要别人来定你安全界限的时候,这时候,大概你会希望对方有一颗同情理解的心。法乃良善之术,执法人员也希望如是!”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在这个问题没有彻底清晰的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风险?
风险防控一定不要站在规范视角,而是要站在现实视角去考虑。要和风险拉开距离。如何进行风控?我想提三个具体意见:
(一)规则意识、防范意识共存
各种规范如同交通规则,我们在生活、工作中,第一要遵守规范,比如我们不闯红绿灯,就可以减少风险。但这一点够吗?不够。第二,还要谨防别人触犯规则,你自身是规范的,结果你遇到一个闯红灯的驾驶员,那么你对规范的依赖可能害了自己。
因此我们既要遵守规范,但不要依赖规范,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还要防止别人犯规。
(二)律师正确的发展观及价值观
1、莫欺少年穷,少年莫怕穷。
在实践中,我觉得诸多案件我们不是看不到问题端倪的,所有的风险爆发它不会没有任何先兆。之所以会陷入风险之中,更多的是基于自身价值观的问题,也就是律师业务的发展,千万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饮鸩止渴。我个人是从一个兼职律师在小城市一步一步的去打拼,业务一层一层地提升,当然离成功的律师还很远,从业务上还需要更多的学习,但走到今天,我一直是有规划的。
但是,我们很多年轻律师没有一个五年的规划,不要说更长。更多的,只注重即时反馈:今天我收一个案件,能收到多少钱。注重及时反馈,往往有很大的风险,往往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接手一些不该接的业务,比如事实主张禁不起推敲的诉讼。
莫欺少年穷,是对我们中老年人来说的;从年轻人的角度来说一定要记住,少年莫怕穷。因为你有机会、有时间。如果你用牺牲了未来自己的发展前途甚至安全来获得眼前的收益,有可能会后悔。
2、名、利,要建立在能力的基础上。
名利实际上是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不能否认的极具吸引力的目标,但是一定要注意,名利提升是在能力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要大马拉小车,千万不要小马拉大车。如果说自己力不能及,强行想扩大业务,这样容易出闪失。这两个观点是一个外围的问题,最后提到这个问题的核心。
3、做对的事、选对的人。
第一,要做“对的事”。
要是认真审查案件,我们都能发现问题。我在2008年前后就曾经接受过客户的邀约,让我给他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数额很大,3000万元。他跟我说很简单,对方都认账,你走程序就行。我就奇怪,我说这个事情既然对方配合,你为什么不自己亲自来做,不需要委托律师,就没有同意接手这个事情。但是现在来看这个事情,其实就非常明显,涉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债权人利益。
这种状况在当时而言,我意识到这个行为不对,可能存在风险,但那个时候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我之所以拒绝是因为他这个行为肯定是不正当的。
另外在以前为了形成驰名商标,一种方式是通过虚假诉讼,就是故意制造商标侵权的不真实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多次虚假诉讼,由法院的判决来确认驰名商标,我们当时很多知识产权律师是通过这种途径进行的。也有客户找到我,希望我给他代理一些事项,我也是拒绝的。
还有就是刚才黄律师提到的,我们怎么给客户进行引导,去给他指导。其实套路贷问题就是一个血的教训。套路贷设计的初期,肯定有律师参与,当时我就知道有前辈律师给人家设计。
法院所保障的借贷利率有上限,想增加怎么办?通过做手续费的方式来规避。但后来的套路做的越来越深,设计“砍头息”还算情有可原。但后来的套路逐步开始危害社会,出现了设法人为促成对方违约、迫使对方违约,收取高额的违约金。直到2016年前后,上海开始把这个行为作为犯罪打击,之后全国出了指导意见,很多人最终被自己的套路给套进了监狱,其中也有上海的律师被牵连进去。
在2016年,我被安徽省法律援中心叫过去研讨一个案件,涉及一起“培训贷”,当时大家没有办法应对这个事。因为贷款是合法的,贷款公司称:你真实贷款用于缴纳培训费了,你认为培训骗人了,你去起诉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跑了,公安机关又认为是民事案件,对刑事控告不受理;提起民事诉讼找不到人,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看到这个问题,当时我就准备在我们党派写一个提案,通过他们政协委员提交上去,这时候上海那边就开始抓这种套路贷了,后来出台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了。这种套路贷的经过表明,如果我们律师给客户去设计套路,尤其是有社会危害的套路,是纸里包不住火的。一旦社会危害比较普遍,体制内也有高手,他会把这个套路拆穿,套路做得越深,最终越会使使自己陷得更深。
因此,我们跟客户在谈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把行为规范化、合法化。但是不是没有出路,也不会让客户的路变窄。比如黄律师刚才谈到,一个企业重点关注所谓投资性贿赂,这种情况不要和他们深谈。我现在跟企业谈的,是建立合法的沟通。
有一个做药品的企业家,他们很多外地的企业领导、地市级领导,无论是在合肥还是在上海,家人需要就医,他马上找到最好的医生,最好的医院,甚至人家请他吃饭,他形成这种良好互动。就是社会关系交往,除了金钱是最快捷的方式之外,有很多好的方式,我们可以给他正确的建议引导。
但是,因为正当社会交往的建立需要一定周期,可能有人仍然坚持他的方式,那么则是道不同,不相为谋。如果企业家都看眼前利益,想获得的即时的利益反馈,那我觉得他应当去买彩票、去赌博,要么去搬砖,这些都是最能即时回馈的,事业的发展,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是不行的。
因此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首先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这种行为不是反社会的。我们不能挖社会的墙角,一个社会设定了这个职业,不是让你挖墙角的,如果大家屡屡去挖,最终有可能给一个行业或者一个领域引来灭顶之灾。
关于对民事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我在2008年之前也办了大几百起民事案件,开个玩笑,以后我们律师尽量说办案,不要总说“做案”,这是个坏习惯,不吉利。
对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我们不但要站在法官的视角去审查真实性,我们甚至要站在对方代理人的视角,走一步看三步,人家要质证、要反问,在庭上我们一个回合都撑不下去,这个民事案件我们接了代理工作,对自己负责吗?对客户负责吗?认真审查之后,实际能够看到他的主张,到底是真是假。
现在除了向黄律师提到的笔录之外,微信是一种很好的通讯方式。你提前告知委托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保证你的交易真实。而且包括发生争议存疑的时候,及时进行联络,在微信中储存下来,可以自证清白。如果一旦有风险发生,一定不要自己去面对。现在我感觉到吕先三值得同情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林小青有强大的律所,而吕先三缺乏这种力量的支持,他对案件的介入度有可能比林小青还要浅,而最终林小青获得了应当临到的无罪结论,而吕先三却被判处了十二年有期徒刑。
任何律师遇到风险,你不要一个人去面对,找到所里,由所里的分管合伙人或者主任,给当事人进行谈话笔录,第三方的取证往往更客观、更有力一些。并且,事前的取证,和已经开始追诉后的取证,那是完全不同的,对司法机关是否开启追诉模式是有明显影响的。
我想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加强防控,问题更有望得到解决。
这是我想认真审查案件,发现问题做该做的事,这个问题我就不重复了,我想大家能够举一反三,要深入去考虑,而且种种防控不影响你的业务。因为有些业务饮鸩止渴,表面解决了一个问题,长期对自己没有好处。
因为律师常年发展,只顾当前利益、不求正解,自己的水平上不去。坚持为了解决案件而办案件,三年、五年、十年,自己水平会一步步的提高、能力会逐步的趋于完善。但是,总想把问题混过去,蒙混过关,接到手的案件办成了,有可能对自己的以后事业发展会形成一种误导,会形成路径依赖,觉得这样就可以挣钱了,从而误入歧途。事业发展前景和法律安全,两方面都不乐观。
第二,就是选“对的人”
很多客户明明是有问题的,我们交往不要看他的上限,要看他的下限。不要看他为灾区捐多少款,你看这个人是不是连老娘都不赡养。
一个没有底线的人,和你在一起做事儿,你去接受他的委托,迟早会被他坑进去,除非你能够坚持是非、坚持问题的原则。
我上午想到一句话,我说从来没有和当事人发生分歧的律师,绝对不是好律师。因为我们视角不同,我们一定要守住理性的合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当事人他即使需求合法,也都有情绪化、情感化的因素影响。因此,律师一定能够把握住自己的客户,我们才可以合作。
最近接手的一个命案,两个被告人带被害人出去,声称是讨账,两个人拎着铁棍,带着被害人一起打了一个三轮。因为郊区黑灯瞎火的,所以后来三轮司机都不愿意走了,说不去了,钱也不要了,你们自己走吧。
被害人仍然一直跟随他向更偏僻的地方走去,直到到了现场,被他们活活打死。我想我们律师办理案件的时候,跟不对的委托人,如果你要是不辨是非,不考虑到凶险,一步一步走下去,那可能法律风险爆发几乎是必然的。
综上,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一定要有独立的思想,事业的发展不能以自己法律安全为代价,因为一旦安全不保,所有的努力最终都付诸流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