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一部分由公安机关实施又如何?

发布于: 2022-07-21 09:02
司法拘留,一部分由公安机关实施又如何?
笔者认为,将一部分司法拘留尤其是执行中的司法拘留交公安机关实施有其合理性:
首先,符合“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
其次,具有可行性——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司法拘留的警力优势,具有查找被拘留人的优势。
实施拘留必然需要足够的警力,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优势极为明显。据媒体报道,截止2016年,全国法院的法警仅有3.4万人。虽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加强法警队伍建设,但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法警数量预计不超过5万人。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2022年5月7日在公安部线上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公安机关取得了基本级执法资格的在职民警约有190万人。
实施司法拘留的前提是查找到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具有查找被拘留人的优势。
(一)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更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作为专门的治安管理单位,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近年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单位、网格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
(二)公安机关的“见警率”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大力充实一线办案警力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现如今,县城有公安局,乡镇有派出所,社区农村有警务室,街头路面有巡警,甚至“一村一警”,“见警率”大幅度提高。相比之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最多延伸至乡镇人民法庭,且每个人民法庭派驻的司法警察一般就是1—2人,远低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人数。“见警率”高的公安机关当然更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
(三)公安机关具有手机定位等技术优势,有利于查找被拘留人。
再次,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拘留并无明显不利:目前尚未发现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拘留的不利影响。且人民法院与同一辖区的同级公安机关相聚一般不远,加之数字化办公方式,移交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拘留并无不便;公安机关只是实施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虽然,许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部分执行辅助业务外包工作,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送达、辅助拍卖等辅助性事务,通过购买服务、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由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办理。”似乎可以为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拘留提供理由,但笔者还是认为,实施司法拘留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最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拘留可由公安机关实施,即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司法拘留决定移送同辖区的同级公安机关实施。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司法拘留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明确实施司法拘留的时限等要求;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拘留后及时通知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建立实施司法拘留的绩效考核监督机制,预防可能出现的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拘留的不利影响,提高司法拘留到位率,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尤其是执行工作质效的提升。

分享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