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022-05-13
    百问通
    张建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13)闵刑初字第36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原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希望 犯罪主体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追缴 证据 初犯 偶犯 来源:王宇展,潘丙林,赵宇翔:《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4期,第62页 刑罚:被告人张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指控罪名: 组织卖淫罪 判定罪名: 组织卖淫罪   张建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性体现为对卖淫活动起到了控制、管理或支配作用,与犯罪主...
  • 2022-05-13
    百问通
    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17)湘刑终83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001/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05.04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从重 立功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财产 证据确实、充分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未成年 刑罚:被告人于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彭玉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卖淫罪 判定罪名: 组织卖淫罪   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维,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玉蓉,女,汉族,1...
  • 2022-05-13
    百问通
    王爱国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刑事>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案 号:(2010)高刑终字第63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从犯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缓期二年 审判程序 来源:金昌伟:《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第71页 刑罚: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王思嘉、王爱宝、张田振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判决被告人姚春宇、乔徽、康愉、王波、徐飞、梁三虎、段要磊、孙强、高云涛、骆彩霞、张权伟、史素琴、牛瑞瑞、符娟、刘勇、贾郑富、杨飞飞、周勇、刘秀岩、国长征、魏政杰、韩永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到...
  • 2022-05-13
    百问通
    刘晖等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刑事>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06)苏刑终字第0176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从犯 牵连犯 犯罪手段 数罪并罚 吸收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财产 证据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赵祥东(本案主审法官):《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第31页 刑罚:被告人刘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
  • 2022-05-13
    百问通
    包德华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协办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裁判要旨】  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卖淫人员获得的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  【案号】   一审:(2019)浙0108刑初54号   二审:(2019)浙01刑终423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林泉、应文萍。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应文萍共同出资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开设尊善足浴店,雇佣被告人林泉为店长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组织多名妇女以300元至338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告人应文萍于2018年6月5日退股。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应文萍伙同被告人汤淑江等人组织王某等多人卖淫2500余次,共计非法获利868066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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