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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全市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之一:高某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严惩“高额返利”诱骗老年人钱财的犯罪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高某辉受雇佣担任南平市建阳区老妈乐食品商行店长,期间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送小礼品、集中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老妈乐”,对外宣称“老妈乐”将打造老年人一站式购物网站,购物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并承诺在一定时期给付回报,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截止案发,被告人高某辉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6人吸收资金388万余元,后高某辉将相关款项按上级要求汇入指定账户,同时将相应返利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目前尚余227万余元未归还。 处理结果:建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辉非法吸收的款项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例分析】 “老妈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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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裁判要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侵权音像制品销售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案号】(2005)慈刑初字第1024号;(2006)甬刑终字第15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辉。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辉辩称,其没有贩卖淫秽光碟,碟片是他人寄存在其店仓库内的;其店内只有1万余盒的盗版光碟。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定性错误,淫秽物品鉴定报告书不符合鉴定程序,并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并提交了证人的证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赵辉陆续租用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三楼42-43号店面,以浒山商都新韵音响店的名义(该店未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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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肖启凤非法经营案——无证经营非专卖、限制买卖商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的明确性要求和第四款适用的严格限制,可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非法经营罪适用中落入实处,防止对经济领域的过分干涉,从而保证市场经营者权益。【案号】一审:(2014)宝刑初字刑第2031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58号【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启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肖启凤在宝山区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废机油加工处理业务的企业,但并未取得相应的经营危险废物的资质。起初,其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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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裁判摘要]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小明,男,43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北校尉营。因本案于2010年8月12日被逮捕。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小明犯非法经营罪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自2009年3月22日至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吴小明租用南京市户部街天空之都大厦12楼1206室,用申领的2台POS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达人民币 438754元。2009年9月到2010年6月9日间,被告人吴小明与同案人孙之楷(另案处理)共同使用POS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人民币金额为6550096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吴小明累计非法获取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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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百问通王某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导案例97号的理解与参照:确理解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9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97号至第101号共5件指导性案例,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某些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7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案例选编过程 2017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该案例被列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大公正司法大案要案,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该案件原一审判决生效后,在网络上引起了法学专家、新闻记者及民众的广泛关注。最高法院经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领域的改革,处理结果达到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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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百问通【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19时许,马某友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王堰镇Y062乡道小集村至苦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传虎家北50来米处,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的皖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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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百问通案号:(2020)苏13行终81号 基本事实 杨某系甲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居住在甲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杨某系甲公司职工,户籍地为邳州市,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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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百问通【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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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2月25日发布) 指导案例110号 【关键词】 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裁判要点】 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基本案情】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诉称:“加百利”轮在琼州海峡搁浅后,南海救助局受阿昌格罗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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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苏州中院发布2013年度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诉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约定不参加社保,单位仍需承担职工医疗费 【案情】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为此,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申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赔偿李某相应医疗费损失。 【法官说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