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四光,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士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四光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9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四光申请再审称:(一)王四光与和丰公司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