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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百问通白云河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吉0105刑初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白云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9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审理经过 被告人白云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一部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河犯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姜长建、检察官助理张慧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云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河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并欲杀害被害人孙某,遂于202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用私下配置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三条与公平路交汇处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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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百问通肖某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132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肖赞花。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高州市XXX行政拘留;因偷越国界,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孟连边境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行政处罚;于2021年11月20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XXX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新化县XXX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因疫情原因,现羁押于新化县拘留所。辩护人无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娄新检刑诉〔2021〕413号指控 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肖赞花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经“花花”等人(待查)引介、帮助,从云南省孟连县通过步行、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后在缅甸勐能县务工,2019年11月27日,肖赞花从缅甸邦康河边处乘坐皮划艇偷渡到中国勐啊村时,被孟连县XXX边境管理大队查获,当日,孟连县XXX边境管理大队对肖赞花作出罚款人民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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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百问通陈尧诈骗案 ——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裁判要旨】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产生物理空间的线下交际,而且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婚恋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作为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也是婚恋诈骗案件审理的难点,对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可以通过审查预备行为、被害人情况、钱款流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审查。 案号 一审:(2020)沪0115刑初2710号 二审:(2020)沪01刑终1726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陈尧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信任后,谎称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于2019年8月2日骗得被害人徐某钱款1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尧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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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百问通鲁顺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7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鲁顺利。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抓获到案,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5,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顺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7月16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二部刑变诉﹝2021﹞Z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指控。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9月14日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陈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顺利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文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下旬以来,全国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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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百问通关键词 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 裁判要点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类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2.行为人利用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事实影响力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定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财物,形成交易对价的,对行为人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388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曾担任A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和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等职务,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银行业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