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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王某某、张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1726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春梅,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审理经过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衍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鄄城县北,遇到一名迷路且有交流障碍的妇女(侯某某,谐音),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某将该妇女拐至其鄄城县大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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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某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豫14刑终154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因抢劫罪于2002年4月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商丘市梁园分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长思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豫1402刑初940号刑事判决。秦长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秦长思明知被害人孙某(智力边缘XXX)已婚,仍以带其外出打工为由,拐骗孙某带领两个孩子至河南省武涉县,介绍其与孙太平相亲,并将孙某手机收走,多次向孙太平索要钱财,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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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黄金英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云0129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黄金英。2021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刑诉(202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英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英及其辩护人周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以被告人陈叶那(已提起公诉)为首,上线岩哲、玛德德(已提起公诉)、南南、下线安徽籍被告人张占文、代凤侠、江西籍被告人黄某、卢泳涛(均已提起公诉),黑车司机林永平、赛福军(已提起公诉),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以婚介为幌子将缅甸籍妇女倒卖给安徽、江西等地单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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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陈光金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云2628刑初63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陈光金。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云南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未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金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秀秀、助理检察员陶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金及其辩护人罗永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7月间,杨正银(已判刑)、杨正英(已判刑)夫妇生育一男婴,两人通过杨正发(已判刑)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光金,通过陈光金联系何伟文(已判刑),杨正银夫妇来到广西合浦县将该男婴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何伟文,事后陈光金得到介绍费人民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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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百问通VUTHINGOC、张宽伟等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1522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VUTHINGOC,中文名:胡小荣,越南籍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高永春,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宽伟,又名“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光山县XX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徐云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2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荣、张宽伟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荣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永春、被告人张宽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云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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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百问通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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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百问通张信泽与张晓一挪用资金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信泽。 委托代理人:何其刚,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一。 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林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凤臣。 一审被告: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经销处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信泽、再审申请人周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一及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蒋凤臣、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东电经销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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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百问通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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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百问通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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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百问通黎叔,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入职北京某保洁公司, 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2周岁)。 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 2020年2月21日,黎叔妻子刘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6月1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黎叔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起诉: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黎叔突发疾病死亡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故不应视同工伤。 公司的工作安排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而黎叔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在晚20时许,并非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2、黎叔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黎叔在公司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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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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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博,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作出阳坊镇拆字〔2017〕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东至颐阳路、南至工业南区道路、西至国电博纳公司、北至工业区道路)的15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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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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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保,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虎,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莉,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古宏英,女,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6859-6。 法定代表人倪志品,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唐书杰,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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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百问通叶启明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 粤行例第4号 关键词 行政/房屋征收/征收不当/征收范围/补偿安置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因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征收不当,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安置等处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778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6日)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发布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梅县区梅南镇等集体土地141.1353公顷作为梅畲快速干线工程建设用地。同月23日,梅县区政府发布了梅县区府公〔2016〕13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叶启明为梅县区梅南镇轩内村村民,在该村李坑塘有房屋一座,该房屋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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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升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通州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其国,被上诉人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3月,天宇公司与通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承建,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合同价款暂定8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开工前预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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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蒲镇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祖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耀达大厦****。 诉讼代表人:蒋志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iv>负责人:李友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建环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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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魏龙,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1日,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各组表决均通过了该草案。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在睢宁县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设担保债权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各组对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担保债权组1户,到会1户,共计1户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到会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729400元,占本组债权总额14729400元的100%;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3户,到会3户,共计3户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到会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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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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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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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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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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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l7层。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8楼。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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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百问通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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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百问通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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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百问通编者说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陆续续向婚外异性转款,离婚后被女方发现,现女方诉请法院要求婚外异性将款项全部返还给自己,法院会支持么? 裁判要旨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陈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 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处的债权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晓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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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百问通【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如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张返还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10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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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百问通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债权人能否就此认定为系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追认,从而将单方债务变更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1、夫妻一方对外借债,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且仅有一笔,据此认定配偶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证据显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姚洁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洁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洁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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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百问通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度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路某某诉陶某甲离婚纠纷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限于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陶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日生儿子陶某乙,2014年3月16日生女儿陶某丙,2016年3月22日生儿子陶某丁。儿子陶某丁、陶某乙、女儿陶某丙现一直随被告陶某甲生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原告路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陶某甲同意离婚以及原告路某某坚决离婚的态度,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从照顾女方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尽量不改变孩子的居住环境为宜,法院酌定长子陶某丁由原告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儿陶某丙、次子陶某丁由被告陶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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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百问通李某1、张某1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民再28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胞兄),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8)川民申2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申请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557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李某1每月支付女儿张某2的抚育费不超过李某1月收入(1600元)的30%;3.判令由张某1补偿其隐匿、转移款项的70%,合计538486.77元给李某1;4.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一审判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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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百问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6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更生,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因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镇江安装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涛,被申请人镇江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更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3日,一审原告平安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