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022-05-25
    百问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本案时确立了“三面兼顾”的原则:一是123名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保障;二是尽可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利益;三是必须依法公正惩处被告人。A公司作为綦江区知名民企,在綦江区齿轮制造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企业存续方面的问题提供帮助。为确保A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党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指导下,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后,决定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的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的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的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惩处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维护了...
  • 2022-05-25
    百问通
    李文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尤月成、刘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沪县,汉族,原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联军、雷泽均,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莲;人民陪审员:贺文红;代理审判员:唐津津。  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文斌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主体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挑战公司),且经手人是公司其他负责人员;借款户都是和其公司有联系的,不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户数...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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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之六: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办学期间,不断建设校区,扩大学校规模,致使资金出现困难。2005年8月,被告人王明亮(该校校长)决定组建融资团队,以与华西大学“合作助学、教育扶贫”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王明亮组织其他被告人成立“外联部”,招聘集资业务员吸收资金。为鼓励业务员多集资,华西大学向业务员支付协议金额6%-23%不等的提成,业务员再将部分提成以返点形式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华西大学将吸收的资金陆续用于日常办学开支、支付工程款、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本息、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投资等。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华西大学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助学协议书》,实际吸收资金23.8亿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2.8亿余元,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款6.8亿余元,未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10.9亿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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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尤月成、刘建新。  被告人:李文斌,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沪县,汉族,原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联军、雷泽均,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莲;人民陪审员:贺文红;代理审判员:唐津津。  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文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文斌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主体是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挑战公司),且经手人是公司其他负责人员;借款户都是和其公司有联系的,不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户数...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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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1995年至2008年期间,倪某某为实现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7年,倪某某以投资购买原料为名,采用空货操作的形式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先后多次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并约定资金占用费,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经营所需。检察机关认为倪某某及所属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倪某某仍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再审认为,倪某某与扬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对拆迁资金的行为是明知的,且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故倪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以非法吸收公...
  •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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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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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李登峰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17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小庙湾95号-83室。  代表人:唐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匀普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登峰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匀普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被上诉人李登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参加了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程序组织的质证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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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锡辉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72民初1723号     当事人  原告:林锡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梧山路某某。  负责人:林建龙,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江锋,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林锡辉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渔船管理站)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日裁定转为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锡辉(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任立峰,被告渔船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调解,但未能在商定的期间内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
  •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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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行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恒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金达路201号新川塑钢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李泽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蓉,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唐朝文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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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与黄丽娜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再审申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593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澄海路28-21号。  法定代表人:马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军,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丽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伟。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丽娜、宫伟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青岛市宇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黄丽娜作为原审原告起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审判决已经查明被申请人黄丽娜作为原告的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9日,黄丽娜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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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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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发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4日,顺北集团、港企公司与海益丰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顺北集团、港企公司下属联营公司整体租赁给海益丰公司经营,经营范围为北滘港的港口业务,租赁期限为10年。2006年起,顺北集团对北滘港码头进行扩建,建成后的北滘港二期由案外人经营。2012年开始,北滘港二期业务开通,海益丰公司港口经营业务被分流,利润下降。海益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北滘镇政府及联营公司支付资产补偿款3143.7万元、因业务量减少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5974.5万元及相应利息。顺北集团、港企公司及联营公司共同提起反诉,要求海益丰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320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顺北集团对尚在租赁期内的北滘港进行扩建二期,建成后交由案外人经营,二期工程与北滘港实为同一港区,场地相通、经营项目相同,势必影响海益丰公司的经营业务。...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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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鹏投资有限公司诉白正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粤民例第14号 关键词 民事/外国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变动/管辖 裁判要点 外国公司股东因股权变动发生争议时,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管辖依据,不能仅因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全资设立子公司而确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辖终605号民事裁定(2018年5月9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基本案情 关于永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公司)与白正明、王雅慧、能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领公司)以及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东莞海宝电子热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宝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永鹏公司起诉称,永鹏公司及华宝公司均设立于萨摩亚,永鹏公司全资拥有华宝公司股份,华宝公司全资投资位于东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宝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开始,白正明未经永鹏公司股东会同意,多次私自变更华宝公司的董事及股东。 变更之前华宝公司的登记董事为白正...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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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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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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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 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典型案例) ————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不成文家规 核心问题: 加害方滥施不成文家规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中,加害方滥施其制定的不成文家规控制受害方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受害方提出离婚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并依受害方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方殴打骚扰受害方。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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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 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66号 【关键词】 民事 离婚 离婚时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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