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022-05-25
    百问通
    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例第64号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要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  被告人张雯婷。  被告人刘蓓蕾。  被告人吴梦。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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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五:罗某1、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二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群众对优质养老服...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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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广西圣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韩某某招募了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公司周边向过往的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游说社会公众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圣达公司,并许诺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圣达公司有四种“投资项目”,包括圣达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圣达3、4、6号《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12月至案发,韩某某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万元。韩某某将上述2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3月关停圣达公司,其随后潜逃。  二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933.5元。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非...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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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致260人造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以投资原始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的证券融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合法权益。本案警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报,否则可能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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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仁、籍亚东。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修忠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辩护人:赵卫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湃;人民陪审员:金苹、王冬。  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成立,刘海、那诗雨(二人系夫妻,均另案处理)分别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田凤英任该公司会计。2006年1月起,刘海、那诗雨为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增加营运线路和车辆,以抚顺市城市公共交通融资参股经营等多种名义,通过李辉(另案处理)、杨金成、宫德福、闫野、夏...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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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乐通与左力等合同纠纷再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435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乐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娜。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通海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乐通因与被申请人左力、李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轮驳公司)、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港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赵乐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为虚假诉讼,查清事实后裁定提审,并改判驳回左力、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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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顾客的不当行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顾客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经营管理者及时报警求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近亲属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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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0号49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丁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福荣,女...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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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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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2月1日发布)   指导案例176号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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