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乐通与左力等合同纠纷再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435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乐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娜。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通海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董事长。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乐通因与被申请人左力、李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轮驳公司)、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港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赵乐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为虚假诉讼,查清事实后裁定提审,并改判驳回左力、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