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死股东大会”:当事律师和律所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于: 2022-08-17 09:34
回溯事件,5月16日晚间,和而泰发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不过,该份法律意见书的标题,将“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了“临死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撰写的错误版本法律意见书
和而泰公告显示,5月16日14:30,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方誉、庄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深圳证监局认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看门人”,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职,提供专业、审慎的法律服务,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5月18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官网发文显示,17日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18日依法对该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三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0号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我局已依法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9号)。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分别作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签字,赖继红还作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法律意见书,刘方誉、庄颖作为经办律师起草上述法律意见书、到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2、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9号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所内核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披露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报内核部门进行质控审核,你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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