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刘某利用微信虚假出售体温枪和口罩被控诈骗罪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退赔损失】

发布于: 2022-02-18 12:58

成都法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刘某利用微信虚假出售体温枪和口罩被控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为牟取赌博资金,在既无体温枪、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可供销售也无货源渠道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何某某系某分公司员工,因公司准备复工需购买体温枪而联系其朋友(该案证人)刘某某帮忙购买。刘某遂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被告人刘某,代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购买300个体温枪。被害人何某某按被告人刘某指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定金40000元,随后因被告人刘某称体温枪已发货,何某某又支付了剩余款项36500元。另一被害人蒋某因疫情防控及复工需要购买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刘某谎称可以向其提供一次性口罩30000个,蒋某遂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刘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骗取二被害人货款共计10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取赌博资金而实施诈骗,且将诈骗所得赃款基本用于赌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利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利用疫情灾害导致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的情势,谎称有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出售而骗取他人财产,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考量;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765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的经济损失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2020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威胁,当前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防疫和企业面临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刻,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成为人民群众、企业复工复产所急需的疫情防控用品。本案被告人在这个特殊时期,不仅没有积极支持防控,反而利用疫情灾害导致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的情势及受害人急于购买心理牟取赌博资金,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编造出售体温枪、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金牛法院在立案后高度重视,迅速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从快从重审判,有力打击了此类网络诈骗犯罪,威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为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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