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10刑终216号】-【案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果:判处有期徒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杨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扬州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出资组织此次盗墓,被告人尚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盗墓,其他被告人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盗墓。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10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某、尚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10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古墓葬具有特殊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保护、科学研究古墓葬,对于树立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扬州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更加应当重视对包括古墓葬在内的各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庙山汉墓名列其中。近来年,出于对古墓财富的掠夺和猎奇心理,盗掘古墓时有发生。本案中,被盗掘地点位于墓葬本体顶部,对墓葬封土造成极大破坏,有损该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法院结合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凸显了保护文物、守护遗产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