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湘1322刑初49号】-【案情:吸食毒品、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结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发布于: 2022-03-03 11:07

肖某刑事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32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肖赞花。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高州市XXX行政拘留;因偷越国界,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孟连边境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行政处罚;于2021年11月20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XXX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新化县XXX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因疫情原因,现羁押于新化县拘留所。辩护人无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娄新检刑诉〔2021〕413号指控
  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肖赞花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经“花花”等人(待查)引介、帮助,从云南省孟连县通过步行、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后在缅甸勐能县务工,2019年11月27日,肖赞花从缅甸邦康河边处乘坐皮划艇偷渡到中国勐啊村时,被孟连县XXX边境管理大队查获,当日,孟连县XXX边境管理大队对肖赞花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行政处罚。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肖赞花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引介、帮助,从云南省孟连县通过乘车、步行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后在缅甸勐能县务工;2021年10月30日,肖赞花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缅甸佤邦警察局从孟连口岸勐阿通道移交至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阿分站。2021年11月20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XXX对肖赞花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8日,西河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肖赞花来西河派出所接受处理,12月8日9时许,肖赞花主动到西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指控
  罪名偷越国境罪量刑
  建议建议判处肖赞花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及
当事人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肖赞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肖赞花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赞花主动到XXXX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肖赞花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段文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戴超琳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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