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