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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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刘彩丽诉英德市政府等行政复议案【(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裁判要旨: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英德市人社局认定梁锦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科,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东,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文,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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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瑞公司)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瑞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结...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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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1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159D。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汉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一,该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6968L。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6835XP。  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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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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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李登峰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17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小庙湾95号-83室。  代表人:唐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匀普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登峰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匀普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红、被上诉人李登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参加了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程序组织的质证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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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锡辉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72民初1723号     当事人  原告:林锡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梧山路某某。  负责人:林建龙,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江锋,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林锡辉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渔船管理站)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日裁定转为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锡辉(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尔、任立峰,被告渔船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调解,但未能在商定的期间内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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