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0 2022
    百问通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 05-30 2022
    百问通
    张信泽与张晓一挪用资金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信泽。  委托代理人:何其刚,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一。  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林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凤臣。  一审被告: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经销处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信泽、再审申请人周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一及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蒋凤臣、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东电经销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36...
  • 05-30 2022
    百问通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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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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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叔,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入职北京某保洁公司, 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2周岁)。 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 2020年2月21日,黎叔妻子刘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6月1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黎叔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起诉: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黎叔突发疾病死亡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故不应视同工伤。   公司的工作安排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而黎叔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在晚20时许,并非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2、黎叔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黎叔在公司处工...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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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3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佳鸣,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亚辉,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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