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金兰商初字第480号 当事人 原告翁惠英。 委托代理人蔡昌熙。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 被告徐国仙。 被告叶荣方。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审理经过 原告翁惠英与被告徐国仙、叶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被告徐国仙、被告叶荣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翁惠英诉称,2013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只是临时周转一下,很快就会归还。但直至同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只归还了10万元,余款5万元未再归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夫,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证、离婚登...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2民初4687号 原告:毛天花。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骆春燕,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序银。 被告:张国英。 委托代理人:张淑英。 被告: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序银,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傅承统。 第三人:吴祖晓。 第三人:张灿华。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 原告毛天花与被告王序银、张国英、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原告毛天花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金义商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告义乌市祥瑜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毛天花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