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8 2022
    百问通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初,严进之通过他人介绍与QQ诈骗集团成员赖景荣相识后,赖景荣要求严进之为QQ诈骗集团利用他人信用卡支取诈骗款项,并允诺支付相应报酬。诈骗集团诈骗成功后,赖景荣通知严进之取款,严进之遂邀严林之一同实施支取诈骗款的行为。严林之负责在自动柜员机取钱,严进之负责拎袋在外接应。2015年6月8日、6月9日、7月29日,严进之、严林之先后三次利用QQ诈骗集团给予的银行卡为QQ诈骗集团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诈骗赃款人民币223万余元,严进之从中获取报酬1.2万元,严林之从中获取报酬5.5万元。2015年7月29日23时30分许,武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宁市山语城小区旁的***枫铃路口公交车站将严进之、严林之抓获,并从严进之处查扣作案用银行信用卡51张、棕色帆布包及环保袋3个、棒球帽2个、手机2部及赃款438300元,从严林之处查扣作案中银行信用卡3张、摩托车头盔1个、手机1部及在武汉警方监督下严林之通过查扣的3张银行卡支取被骗现金人民币4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严进之、严林之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02-18 2022
    百问通
    陈江、陈柯成以提供“视频裸聊”为借口开设网站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案(2015)参阅案例17号       [裁判摘要]  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难以找到每一名被害人核实每一笔诈骗事实。针对该类涉众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根据被告人供述、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江,男,1989年6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汇祥好莱坞。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柯成,男,1986年7月23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富巷北三小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江、陈柯成犯诈骗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江(QQ昵称“七天”、“影子”等)为开设以提供“视频裸聊”为借口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网站,通...
  • 02-18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之六: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结算便利,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信用卡。经透支消费,共计拖欠70余万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还款。银行报案后,林某某四处筹钱将欠款还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在与本地区公安分局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会中,某地检察院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后经提前介入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林某某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以...
  • 02-18 2022
    百问通
    成都法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刘某利用微信虚假出售体温枪和口罩被控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为牟取赌博资金,在既无体温枪、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可供销售也无货源渠道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何某某系某分公司员工,因公司准备复工需购买体温枪而联系其朋友(该案证人)刘某某帮忙购买。刘某遂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被告人刘某,代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购买300个体温枪。被害人何某某按被告人刘某指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定金40000元,随后因被告人刘某称体温枪已发货,何某某又支付了剩余款项36500元。另一被害人蒋某因疫情防控及复工需要购买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刘某谎称可以向其提供一次性口罩30000个,蒋某遂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刘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骗取二被害人货款共计10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
  • 02-18 2022
    百问通
    吴兰师故意伤害罪(轻伤)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新22刑申18号   吴兰师:  你因自诉人胡富诉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6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新22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法院部分事实未查明,判令吴兰师赔偿经济损失58,711.14元无法律依据,拉胡富手中木棒行为是正当防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自诉人胡富指控吴兰师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吴兰师无罪,被告人吴兰师与胡富争执过程中拉拽木棒与自诉人胡富倒地、受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人吴兰师赔偿自诉人胡富经济损失共计58,711.14元,并驳回了自诉人胡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你提出的“二审认定双方各执木棒,在拉扯中胡富倒地受伤是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自诉人胡富指控你手执木棒击打其头部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对自诉人胡富的指控,认为该指控不能成立并判你无...
  • 02-18 2022
    百问通
    姜向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07刑初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向前。2017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与孙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一百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服刑于河北省邯郸监狱。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解回,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向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姜向前在保定市满城区清华在水一方家中通过网络与制作假证人...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