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兰师故意伤害罪(轻伤)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新22刑申18号 吴兰师: 你因自诉人胡富诉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6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新22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法院部分事实未查明,判令吴兰师赔偿经济损失58,711.14元无法律依据,拉胡富手中木棒行为是正当防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自诉人胡富指控吴兰师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吴兰师无罪,被告人吴兰师与胡富争执过程中拉拽木棒与自诉人胡富倒地、受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人吴兰师赔偿自诉人胡富经济损失共计58,711.14元,并驳回了自诉人胡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你提出的“二审认定双方各执木棒,在拉扯中胡富倒地受伤是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自诉人胡富指控你手执木棒击打其头部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对自诉人胡富的指控,认为该指控不能成立并判你无...
姜向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07刑初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向前。2017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与孙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一百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服刑于河北省邯郸监狱。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解回,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向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姜向前在保定市满城区清华在水一方家中通过网络与制作假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