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林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刑三复73860660号 被告人李圣林,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浑江大街通沟街十四委二组。200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3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3月7日止。2009年7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圣林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滨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圣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鲁刑三复字第23号刑...
一审案号(2014)鄂枝江少刑初字第00007号 二审案号(2014)鄂宜昌中少刑终字第00003号 案由:强奸罪【裁判要点】 黄正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正海先是在网络上虚构身份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引诱,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初步信任,并达到见面目的后,又以其真实身份即胡某某所在学校老师的特殊身份,劝胡某某饮酒,使胡某某因敬畏本校老师而陷入不敢拒绝的处境。黄正海趁胡某某酒后意识模糊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黄正海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某所在学校的教职人员,对胡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实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身份,依法更应从严惩处。对于黄正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黄正海及其辩护人辩称并非明知被害人胡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被害人胡某某在学校的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但其在网络聊天时曾告知黄正海,其未满十四周岁,且胡某某系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正海应当知道被害人胡某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