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5 2022
    百问通
    奚洪权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刑五复08582950号   被告人奚洪权,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泰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泰来县托力河乡托力河村。199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洪权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11年3月17日以(2011)齐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奚洪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黑刑二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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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建军强奸案——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孙建军强奸案——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号】(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  【案情】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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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柯强奸案——强奸罪违反妇女意志的细化分析   【要点提示】  对于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要以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不同意性交,妇女对性交的对象、时间、地点或场合、行为方式等方面是否认同,双方主观意志有无发生变化以及违背意志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号】(2007)南刑初字第10号  【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盛柯通过网上聊天搭识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盛柯提出愿意出人民币1500元与曹某某开房间发生性关系,曹应允。当日下午5时30分许,二人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的证券公司门口见面。被告人盛柯为了达到少付钱款的目的,先将曹某某骗至无锡市南禅寺商业区。当二人走至二楼一无人的楼道内时,盛柯提出要与曹就地发生性关系,曹不允,被告人盛柯即打了曹某某一耳光,见其未反抗,就与曹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因听见楼道内有声响而停止。被告人盛柯即以只要曹某某好好地陪其一晚便可将钱还她为由,强行从曹某某的包内取出人民币160元放入自身口袋。之后...
  • 01-25 2022
    百问通
    刘某某强奸案——强奸罪中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2014年4月10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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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圣林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刑三复73860660号  被告人李圣林,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浑江大街通沟街十四委二组。200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3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3月7日止。2009年7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圣林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滨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圣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鲁刑三复字第23号刑...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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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案号(2014)鄂枝江少刑初字第00007号  二审案号(2014)鄂宜昌中少刑终字第00003号  案由:强奸罪【裁判要点】  黄正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正海先是在网络上虚构身份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引诱,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初步信任,并达到见面目的后,又以其真实身份即胡某某所在学校老师的特殊身份,劝胡某某饮酒,使胡某某因敬畏本校老师而陷入不敢拒绝的处境。黄正海趁胡某某酒后意识模糊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黄正海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某所在学校的教职人员,对胡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实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身份,依法更应从严惩处。对于黄正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黄正海及其辩护人辩称并非明知被害人胡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被害人胡某某在学校的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但其在网络聊天时曾告知黄正海,其未满十四周岁,且胡某某系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正海应当知道被害人胡某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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