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少刑终字第00003号-【案情:强奸未成年】-【结果: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于: 2022-01-25 15:50

  一审案号(2014)鄂枝江少刑初字第00007号
  二审案号(2014)鄂宜昌中少刑终字第00003号
  案由:强奸罪
【裁判要点】
  黄正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正海先是在网络上虚构身份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引诱,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初步信任,并达到见面目的后,又以其真实身份即胡某某所在学校老师的特殊身份,劝胡某某饮酒,使胡某某因敬畏本校老师而陷入不敢拒绝的处境。黄正海趁胡某某酒后意识模糊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黄正海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某所在学校的教职人员,对胡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实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身份,依法更应从严惩处。对于黄正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黄正海及其辩护人辩称并非明知被害人胡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被害人胡某某在学校的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但其在网络聊天时曾告知黄正海,其未满十四周岁,且胡某某系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正海应当知道被害人胡某某可能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故依法认定黄正海“明知”被害人胡某某是幼女。黄正海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害人胡某某未满十四周岁,黄正海系胡某某所在初中的老师,其利用老师的身份向胡某某索要QQ号,随后分别用两个QQ号和胡某某加为好友,并冒充大学生约胡某某见面,两人在宾馆见面后,胡某某发现其为学校老师,心存畏惧,黄正海趁机劝酒,在胡某某意识模糊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黄正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正海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某所在学校的教职人员,对胡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实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身份,依法更应从严惩处。以被告人黄正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黄正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经济损失5837元。
【典型意义】
  2013年公检法司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加大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犯罪人,更要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黄正海作为被害女学生的在校老师,本应对被害人负有特殊教育职责,但黄正海却利用其老师的身份,以及借助网络虚拟世界对被害人进行引诱和精神强制,以达到奸淫的目的。黄正海作案之前还通过查询花名册,以证实被害人已年满十四周岁,全然不顾被害人曾在网络明确表示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企图以此躲避刑事责任,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特别是容易在虚幻的网络世界迷失自己,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亲属、教师本应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关爱,但是,一旦这些特殊身份的人基于 未成年人的信赖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犯罪性质尤为恶劣。因此,对于层出不穷的此类犯罪,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大惩治力度给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鄢睿(承办人)、袁红文、曹萍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和互联网诱骗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13年公检法司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更要依法严惩。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未成年女学生胡某某的侵犯,正是借助了其在校老师身份和职务便利,使被害人因敬畏本校教师而陷入不敢拒绝的处境,从而进一步实施了其犯罪行为。是否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亦是本案的难点。本案法院依照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为初二学生,网络聊天时被害人对真实年龄的告知等形成的证据链,认定了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的事实,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行为,予以从重惩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基于其信赖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本案的判决对层出不穷的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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