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云0129刑初401号】-【案情:以婚姻介绍为名义,拐卖妇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发布于: 2022-06-14 09:30

黄金英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0129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黄金英。2021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刑诉(202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英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英及其辩护人周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以被告人陈叶那(已提起公诉)为首,上线岩哲、玛德德(已提起公诉)、南南、下线安徽籍被告人张占文、代凤侠、江西籍被告人黄某、卢泳涛(均已提起公诉),黑车司机林永平、赛福军(已提起公诉),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以婚介为幌子将缅甸籍妇女倒卖给安徽、江西等地单身男子为妻、牟取暴利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密切配合,上中下线各层级分工明确。陈叶那作为该团伙核心,操控指挥整个犯罪链条,以昆明为中转点,向上线岩哲、玛德德、南南购买缅甸籍妇女,岩哲、玛德德找NONGTHIDUNG、觉耐苏等人(均为缅甸籍,真实身份未核实)按照陈叶那的指示物色合适的缅甸籍妇女,以介绍到中国打工为由将缅甸籍妇女诱骗到手,以43000元至75000元每人的价格卖给陈叶那;由岩哲、玛德德或陈叶那联系被告人林永平、赛福军将缅甸籍妇女通过交叉运输的方式,收取每人6000-9000元不等的高额运费,绕过保山芒颜边防检查站从瑞丽运送至昆明,陈叶那在昆明接到缅甸籍妇女后联系李贵平等黑车司机从昆明通过车辆运输的方式运输至安徽、江西等目的地交给下线张占文、代凤侠、黄某、卢泳涛、黄金英。下线与陈叶那密切配合,负责物色买家(单身男子),在目的地安徽、江西接应陈叶那从瑞丽拐卖过来的缅甸籍妇女,并将缅甸籍妇女带至与买家约定的时间、地点见面,张占文、代凤侠、黄某、卢泳涛、黄金英与买家达成买卖意向后,将缅甸籍妇女以每人75000元至150000元不等的价格以收取“彩礼”的方式与买家进行交易,并作为买家与陈叶那之间的担保,与买家签订以婚介、双方自愿成为夫妻为名、保证缅甸籍妇女一年内不逃跑的购买协议,双方见面时买家付款后就将缅甸籍女子带回家中生活,下线抽取每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介绍费”。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黄金英在樟树市黄某租住房屋内帮黄某做饭并照看缅甸籍妇女“安娜”期间,通过黄某介绍认识了陈叶那,并了解了陈叶那、黄某合伙拐卖缅甸籍妇女的情况,黄金英伙同陈叶那、黄某拐卖缅甸籍妇女2人。分别是:
  1.2020年5月份,陈叶那、黄某在江西省樟树市一个公园将一个缅甸籍妇女介绍给余某儿子余鸿辉为妻,黄金英全程在场,到医院检查后因缅甸籍妇女不会怀孕,交易未能达成。2020年5月23日,陈叶那将缅甸籍妇女“波波”带至樟树市双龙宾馆后,黄金英随黄某到双龙宾馆和陈叶那接应,为了从中赚取更多的彩礼和介绍费,陈叶那、黄某邀约黄金英入伙,由黄金英直接和余某联系,绕过丰城市的媒人参与,黄金英听从陈叶那和黄某安排,通过微信主动联系余某,把“波波”的照片发给余某并和余某在微信上商谈买卖事宜。余某和余鸿辉通过照片看中“波波”后,5月27日,余某应约带着儿子余鸿辉从贵阳赶到樟树市黄某、黄金英商谈以168000元收买“波波”为妻,随后黄某将买卖协议的草稿交给黄金英,由黄金英把协议写好后,陈叶那、黄金英、余鸿辉、“波波”四人签订了以婚介、双方自愿成为夫妻为名,且保证缅甸籍妇女一年内不逃跑的购买协议,随后余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付给了陈叶那148000元。黄某口头承诺给黄金英5000元的介绍费,不到一年“波波”逃跑。
  2.2020年8月21日,陈叶那将缅甸籍妇女“蝶蝶”带到江西省樟树市一个宾馆,并联系黄金英物色买家。2020年8月25日,黄金英将“蝶蝶”带至丰城市与买家黎某见面,黎某看中“蝶蝶”后,媒人毛海珍和黎某家谈好以159000元将“蝶蝶”卖给黎某为妻,随后黄金英将协议写好,黎某父亲不满意,又重新用一张红纸写好了以婚介、双方自愿成为夫妻为名,且保证缅甸籍妇女一年内不逃跑的购买协议,随后黄金英、毛海珍、黎某、“蝶蝶”在协议上签字,由黎某家一次性付给了黄金英159000元,随后黄金英得到13000元介绍费,不到一年“蝶蝶”逃跑,黄金英将介绍费退给买家。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黄金英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黄某、陈某、余某、黎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婚姻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智能柜台客户凭条,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短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英伙同陈叶那、黄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外国妇女,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叶那(已提起公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金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金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金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金英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萌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黄金英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2.黄金英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黄金英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4.黄金英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5.黄金英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罪态度较好。6.黄金英积极退赃。7.黄金英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8.黄金英身患多种疾病,有家人需要照顾,不宜长期羁押。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金英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黄金英在樟树市黄某租住房屋内帮黄某做饭并照看缅甸籍妇女“安娜”(音译)期间,通过黄某介绍认识了陈叶那,在了解到陈叶那、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拐卖缅甸籍妇女的情况后,为牟取高额利益,其伙同陈叶那、黄某拐卖缅甸籍妇女2人。分别是:
  1.2020年5月份,陈叶那、黄某在江西省樟树市一个公园将一个缅甸籍妇女介绍给余某儿子余鸿辉为妻,被告人黄金英全程在场,到医院检查后因缅甸籍妇女不会怀孕,交易未能达成。2020年5月23日,陈叶那将缅甸籍妇女“波波”(音译)带至樟树市双龙宾馆,被告人黄金英随黄某到双龙宾馆和陈叶那接应。被告人黄金英按照陈叶那、黄某安排,通过微信主动联系余某,把“波波”的照片发给余某并和余某在微信上商谈买卖事宜。余某和余鸿辉通过照片看中“波波”后,于5月27日从贵阳赶到樟树市黄某及被告人黄金英商谈以168000元收买“波波”为妻。后黄某将买卖协议的草稿交给被告人黄金英,由其写好协议后,其与陈叶那、余鸿辉、“波波”四人签订了以婚介、双方自愿成为夫妻为名,且保证缅甸籍妇女一年内不逃跑的“婚姻协议书”。余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付给陈叶那148000元。黄某口头承诺给被告人黄金英5000元的介绍费。不到一年“波波”逃跑。
  2.2020年8月21日,陈叶那将缅甸籍妇女“蝶蝶”(音译)带到江西省樟树市一个宾馆,并联系被告人黄金英帮助物色买家。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黄金英将“蝶蝶”带至丰城市与买家黎某见面。后媒人毛海珍和黎某家谈好以159000元将“蝶蝶”卖给黎某为妻。在写好一份以婚介、双方自愿成为夫妻为名,且保证缅甸籍妇女一年内不逃跑的“协议书”后,被告人黄金英及毛海珍、黎某、“蝶蝶”在协议上签字,黎某家一次性付给被告人黄金英159000元。被告人黄金英从中获得13000元介绍费,“蝶蝶”逃跑后其将介绍费退还买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英为牟取利益,以婚姻介绍为名,伙同他人拐卖妇女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金英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起刑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黄金英参与拐卖妇女二人,其虽有从犯、坦白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辩护人周萌提出的被告人黄金英主观恶性小,是从犯,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金英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金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金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章云江
人民陪审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杨自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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