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豫14刑终154号】-【案情:明知妇女已婚,利用智力障碍诱骗至外地并出卖给他人】-【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于: 2022-06-14 09:43

某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14刑终154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因抢劫罪于2002年4月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商丘市梁园分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长思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豫1402刑初940号刑事判决。秦长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秦长思明知被害人孙某(智力边缘XXX)已婚,仍以带其外出打工为由,拐骗孙某带领两个孩子至河南省武涉县,介绍其与孙太平相亲,并将孙某手机收走,多次向孙太平索要钱财,实得财物价值共计8320元。同年7月17日,孙某和两个女儿自行回到家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秦长思采取欺骗、引诱手段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秦长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审被告人诉称秦长思上诉称:孙某主动联系他,让他介绍相亲,并自愿与孙太平共同生活,其属于介绍婚姻收取钱财,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辩护人意见同上诉理由。
本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审法院当庭组织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长思明知孙某已婚,仍利用孙某智力障碍,以打工名义将孙某诱骗至外地,以介绍婚姻之名,将孙某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对秦长思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而未追缴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刑初940号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即秦长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长思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李远魁
审判员 董海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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