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鲁1726刑初445号】-【案情: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贩卖交流障碍的妇女】-【结果: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某、张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726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春梅,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衍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鄄城县北,遇到一名迷路且有交流障碍的妇女(侯某某,谐音),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某将该妇女拐至其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家中,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二被告人共同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出卖给鄄城县凤凰镇张美坤村村民张某2(另案处理)为妻,并于当日下午将该妇女送至张某2家中。同日傍晚,该妇女欲离开张某2家,在与张某2拉扯过程中,被围观村民报警。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现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2索要报酬人民币500元,因案发未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获得的3000元现金返还给张某2。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鄄城县北,遇到一名迷路且有交流障碍的妇女(侯某某,谐音),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妇女拐至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其家中,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二被告人共同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出卖给鄄城县凤凰镇张美坤村村民张某2(另案处理)为妻,并于当日下午将该妇女送至张某2家中。同日傍晚,该妇女欲离开张某2家,遭到张某2的阻拦,在与张某2拉扯过程中,被围观村民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2索要报酬人民币500元,因案发未果。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于案发后返还给了张某2。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夏 参
人民陪审员 孙延增
人民陪审员 李景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