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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六: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法理认定与路径 关键词 直接经济损失 必要费用 客观证据 裁判要旨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对经济损失的的内涵应当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对经济损失的外延一般包括“硬件损失”、“恢复数据、功能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不能及时修复或替代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合理时段内的直接关联损失”。对于被害人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义务,因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而实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其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 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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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桁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桁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桁序于2012年5月30日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陆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计算机服务器,编写能够删除泛微协同办公平台管理程序及用户数据的文件,并于同年7月3日执行该文件将国瑞公司的上述管理程序及数据删除。后国瑞公司向软件供应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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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百问通【关键词】干扰环境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要旨】1.环境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多次干扰采样,次数多、时间长、幅度大,致使影响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的公正性,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初233号(2017年6月15日)【基本案情】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用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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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百问通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害人朱玲玲、王文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洪芝参与合作经营。期间丁洪芝之子即被告人李野寄住在店里。 自2017年7月初以来至9月14日止,李野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文丰使用,以达到其继续借款的目的。 经查,李野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玲玲、王文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项目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野因无法还款外逃,后经王文丰报案,于当日下午在深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野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罪。钱是我借的,我现在就想尽快把钱还给被害人,得到他们的谅解。我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也没有说不想还被害人的钱。离开信丰不是有预谋的出走,现在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辩护人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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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百问通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0期 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小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曾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小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的事实 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国联)设立于2011年9月30日。其股东包括:(1)无锡国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股本占比30%。2012年12月份无锡国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30%的股份转让给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2)农银无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无锡)股本占比70%。农银无锡系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被成为“北京总部”)的子公司。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